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4民初2977号
原告:西安市***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关山街道办东兴村东兴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猛,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歌,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禹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新街139号华润二十四城4幢1单元1240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艳,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西安市***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禹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西安市***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贺坚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思思
书 记 员 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