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初623号
原告:福格申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73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HORENDWALTERJUERGE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秦铁铁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科技产业园四号楼7层B区703。
法定代表人:傅静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福格申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秦铁铁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福格申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或许诺销售侵犯ZL20142005××××.3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产品的全部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等),暂计5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一家由德国公司独资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主要从事泵类产品、铁路真空排污机组和铁路真空卸污机组等产品的设计、制造和加工,在泵类产品、铁路真空排污机组和铁路真空卸污机组等产品领域具有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经验。2013年-2014年之间,原告与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节能环保劳卫研究所针对传统铁路真空排污系统实际使用存在真空度衰减快、抽吸效果不好、运行效果不可靠等问题,研发出新型的铁路真空排污机组和铁路真空卸污机组,并与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节能环保劳卫研究所作为共有人于2014年1月28日申请了专利号为ZL20142005××××.3名称为“铁路真空排污机组”的实用新型专利,该实用新型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原告生产的铁路真空排污机组等产品一经上市即广受市场认可,也成为其他竞争企业抄袭和模仿的对象。2016-2017年,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生产的铁路真空卸污系统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经原告比对,被告生产的上述铁路真空卸污系统覆盖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至少落入了原告ZL20142005××××.3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ZL20142005××××.3实用新型专利权。2018年1月31日,原告委托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被告的经营网站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并对被告对外销售的铁路真空卸污系统进行了拍照取证。被告生产、销售或许诺销售铁路真空卸污系统的行为侵犯了原告ZL20142005××××.3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于2018年3月20日就涉案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05××××.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3月23日受理,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专利侵权诉讼,涉案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福格申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福格申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文艳
审判员***
审判员蒋瑜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