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秦铁铁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福格申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行政判决书
(2019)京73行初5100号
原告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节能环保劳卫研究所、北京中铁科节能环保新技术有限公司、福格申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简称三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3879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西安秦铁铁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2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三原告的代理人曹洪进,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代理人王滢、吴风静,第三人西安秦铁铁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罗立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案中,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证据1中的信息管理系统相当于本专利的信息管理设备,真空机组设备相当于本专利的真空排污机组,每套机组均由两台可独立运转的凸轮泵组成,真空抽吸单元设备具有本专利中复数个盘绕电控柜式卸污单元,并且同本专利一样都是通过真空管道连接至真空机组,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根据证据1图2可知,真空机组设备的两台凸轮泵组固定于机组底座上,二者分别通过各自的进管连接于总进管,再分别通过各自的连接管连接于总出管,图2左、右两侧凸轮泵组均通过阀与顶端横管连接。因而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证据1没有公开其控制系统的类型,即没有公开本专利中与真空排污机组电连接的PLC控制装置,以及“所述PLC控制装置设置有接口,并通过所述接口分别与所述第一凸轮泵组和所述第二凸轮泵组电连接”的技术特征;证据1也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的加热装置,以及“所述加热装置与所述PLC控制装置电连接”;证据1没有明确公开其图2顶端横管上类似于法兰盘结构的部件是否为真空控制阀,即没有公开“所述第二进管和所述总进管之间设有一真空控制阀”;证据1没有明确公开其真空机组包括四阀、四鹅颈管及其分别通过第一、二进管或一连接管与总进管、总出管的连接关系,即没有公开“所述第一凸轮泵组通过一第一左鹅颈管、一第一阀和所述第一进管连接于所述总进管;所述第一凸轮泵组通过一第一右鹅颈管、一第二阀和所述连接管连接于所述总出管;所述第二凸轮泵组通过一第二右鹅颈管、一第三阀和一第二进管连接于所述总进管;所述第二凸轮泵组通过一第二左鹅颈管、一第四阀和所述连接管连接于所述总出管”。 对此,首先,证据2给出了通过在凸轮泵上设立控制点并通过传感器与电路与控制系统相连接从而实现PLC控制系统控制设备的启停和实时监测运行、延时控制、过热过载保护功能,以及两台凸轮泵组通过四阀、四弯管与总进管、总出管连接的布置方式的技术启示。其次,虽然证据4中抽吸单元所配备的保温装置与本专利的加热装置不同,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技术标准和本领域对于设备工作温度通用要求的认知,容易想到增设加热装置的技术手段。再次,由于PLC控制系统已成为工业控制的核心组成,通过PLC来实时控制系统温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和能力范围之内容易想到的应用,将加热装置与PLC控制装置进行电连接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技术性调整。 在此,本院需要指出,证据2也是选用在线型凸轮泵机组设备,利用旋转凸轮泵实现抽吸面到压力面连续运转,真空机组无须储存污水的罐体设备,其与证据1公开的在线凸轮泵机组的技术原理基本相同,而且证据2也解决了本专利无需另设排污泵和储污罐,通过两组凸轮泵组实现一备一用或同时使用时真空排污机组不间断、高效、可靠运行,以及采用PLC程序控制系统控制真空排污机组的启停与保护功能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证据2中寻找改进证据1的技术手段,从而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证据2所公开的PLC程序控制系统以及在线型凸轮泵真空排污机组设置多个阀与多个弯管与总进管、总出管连接的技术手段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而应当知晓的内容,不会因为证据2的应用场合及卸污规模的局限而构成将相应手段改进至证据1中的技术障碍。 本院还需要指出,参照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之“4、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可知,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本案中,就证据4的使用方式而言,被告并非将其作为第三项现有技术进而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而是用于证明增设加热装置系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被诉决定对证据4的使用并不违反专利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 最后,鹅颈管、真空控制阀均是管路中的常规元件,为了实现对管路真空度的双重保护、减少管道流通阻力、提升排污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管路实际情况在第二进管和总进管之间设置真空控制阀,使两凸轮泵组分别通过各自鹅颈管、各自进管与总进管连接,并分别通过各自鹅颈管、一连接管与总出管连接均属于容易想到的一种管路布置方式。 因此,上述区别特征不能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也没有给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均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范围之内。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原告有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鉴于原告表示如果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则其对于其余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均不再坚持,故本院对被告有关其余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予以认可。由于原告对被诉决定中所涉及的其他内容不持异议,故本院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被诉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是专利号201420055803.2、名称为“铁路真空卸污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1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8月20日,专利权人为三原告。 2018年5月22日,西安秦铁铁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就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刊载于《铁道劳动安全卫生与环保》2008年第35卷5期的“铁路动车所真空卸污系统应用简介”一文复印件;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铁路动车所的真空卸污系统,该系统主要由真空机组设备(维持系统真空度、排污功能、指示功能)、真空卸污管道(利用压差将污物输送到真空机组)、真空抽吸单元设备(抽吸集便器污物至真空管路)、控制系统及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卸污设备的在线监测、运行装置跟踪)组成,以上海南动车运用所为例的库内卸污系统技术方案如下:真空机组设备设2套在线凸轮泵机组,每套机组由2台旋转凸轮泵组成,每台旋转凸轮泵均可独立运转,并可互相备用,当一台凸轮泵发生故障时,另一台凸轮泵可以满足系统需要;抽吸单元设备采用电动盘绕式,配有卸污用的自动回复软管及快速接头,真空抽吸单元设置在地下通行管沟内,在每条管沟内设1组单元,同时负责两侧股道的卸污,每组单元27个,共设54个盘绕抽吸单元;管道系统,真空管道采用高密度聚乙烯PE100管材,每组单元下方设一条真空管道,共设4条真空卸污干管,安装在通行管沟内,两条主干管在股道端部通过连通横管连接至真空机组;真空卸污系统还设置了信息监控管理设备,实现对真空机组的在线监测,运行状态跟踪,设备故障实时报警和设备性能动态管理(参见证据1第237页左栏-第239页左栏,图2、3)。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148595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5月26日;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在线型真空排水系统,包括在线型凸轮泵真空机组,具有两台凸轮泵、两台电机、管路系统和自动操作PLC程序控制系统,凸轮泵与电机可通过皮带传动垂直连接或者通过连轴器水平连接,凸轮泵的进口通过管路及分离阀与真空管路相连,凸轮泵的排口连接排污管路,两台凸轮泵的管路呈并联连接,在管路系统、凸轮泵和电机上设立控制点,通过传感器和电路与控制系统相连接,控制系统采用PLC作中央控制处理器,运行方式设置手动、自动和0,具有延时控制、过热过载保护等功能,控制系统控制设备的启停并实时监测运行(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28]-[0034]段,图2)。 此外,证据2图2显示,图中左侧凸轮泵组通过其一侧弯管、一阀和一进管连接于总进管,该凸轮泵组通过另一侧弯管、另一阀和一连接管连接于总出管,图中右侧凸轮泵组通过其一侧弯管、一阀和一进管连接于总进管,该凸轮泵组通过另一侧弯管、另一阀和一连接管连接于总出管。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139628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2月3日。 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TB/T3163-2007“铁路站段真空卸污系统技术条件”复印件,2007年8月12日发布,2007年12月1日实施; 经查,证据4公开了铁路站段真空卸污系统技术条件,并在系统要求中记载了“抽吸单元设备应具有快速卸污与收放功能。必要时,配备保温和照明装置”(参见证据4,4.1.5)。 证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TB/T3243-2010“铁路真空卸污系统卸污单元技术条件”复印件,2010年10月10日发布,2011年4月1日实施。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0102348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2月20日。 2018年6月22日,西安秦铁铁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7:刊载于《铁道标准设计》2011年第7期的“北京南站动车组卸污设计”一文复印件,出版日期为2011年7月20日。 证据8:刊载于《铁道标准设计》2008年第9期的“客运专线铁路旅客列车地面卸污系统设计研究”一文复印件,出版日期为2008年9月20日。 2018年7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上述请求。 2018年9月4日,三原告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原权利要求2、6、7、8、9并入原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铁路真空卸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一真空排污机组、复数个盘绕电控柜式卸污单元、一真空卸污管道系统、一PLC控制装置和一信息管理设备;所述盘绕电控柜式卸污单元通过所述真空卸污管道系统连接于所述真空排污机组,所述PLC控制装置与所述真空排污机组电连接; 所述真空排污机组包括一第一凸轮泵组、一第二凸轮泵组,所述第一凸轮泵组和所述第二凸轮泵组分别通过一第一进管和一第二进管连接于一总进管,所述第一凸轮泵组和所述第二凸轮泵组分别通过一连接管连接于一总出管;所述PLC控制装置设置有接口,并通过所述接口分别与所述第一凸轮泵组和所述第二凸轮泵组电连接; 所述第一凸轮泵组通过一第一左鹅颈管、一第一阀和所述第一进管连接于所述总进管; 所述第一凸轮泵组通过一第一右鹅颈管、一第二阀和所述连接管连接于所述总出管;所述第二凸轮泵组通过一第二右鹅颈管、一第三阀和一第二进管连接于所述总进管;所述第二凸轮泵组通过一第二左鹅颈管、一第四阀和所述连接管连接于所述总出管; 所述第二进管和所述总进管之间设置有一真空控制阀; 所述真空排污机组还包括一底座,所述第一凸轮泵组和所述第二凸轮泵组固定于所述底座上; 还包括有一加热装置,所述加热装置与所述PLC控制装置电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铁路真空卸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真空卸污管道系统包括管材、以及连接于所述管材上的接头管件和阀部件。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铁路真空卸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盘绕电控柜式卸污单元包括一旋转密封装置、一电动控制装置和一软管盘绕装置;所述旋转密封装置与所述软管盘绕装置相连,所述电动控制装置与所述软管盘绕装置相连。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铁路真空卸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软管盘绕装置包括一盘绕盘、一支架、一轴承、一支座、一真空软管、一快速接头和一球阀:所述盘绕盘通过所述轴承固定于所述支座上,所述支座固定于所述支架,所述快速接头和所述球阀设置于所述真空软管上,所述真空软管盘绕于所述盘绕盘。” 2018年11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2019年1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被诉决定。 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三原告当庭表示,首先,其对于被诉决定之“一、案由”、“二、决定的理由”之“1、审查基础”部分均无异议;其次,假设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则其对于其余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均不再坚持。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驳回原告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节能环保劳卫研究所、北京中铁科节能环保新技术有限公司、福格申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节能环保劳卫研究所、北京中铁科节能环保新技术有限公司、福格申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冰青 人民陪审员  丁 敏 人民陪审员  宋 利
法 官 助 理 梁 晨 书 记 员  张靖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