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蓝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蓝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盐津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623民初1559号
原告:云南蓝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区蒙泉路龙泉花园西苑7幢2单元1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红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红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盐津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盐津县盐井镇黄葛槽新区邮政大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蓝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盐津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蓝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盐津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协商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蓝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计2150.00元,由原告云南蓝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牟城篥
书记员***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