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6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有线广安广电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黄土岭260号(黄土岭院原交通频道四楼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352831959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1号观沙岭街道办事处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72644948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有线广安广电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104民初67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以本案需要长期履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104民初67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的财产可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