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81民初2165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长江,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龙川西路36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315351075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以福建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返还保证金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