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5民初2015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3月4日对原告***与被告福建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闽0305民初201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闽0305民初2015号民事裁定书中“福建峻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补正为“福建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建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