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欣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博杭佳美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6969号
原告:西安博杭佳美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A3UC7E。
负责人:胡旭,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林,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944。
法定代表人:陈小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博杭佳美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标的较小,仅为西安微电机研究所联合厂房二楼地面的返修事项,且原告无建设工程的施工资质,更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故本院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法律纠纷,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因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由鄠邑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应适用约定管辖,由鄠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受理费1337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范建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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