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23民初5329号
原告:****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方家屯镇东小陵村。
法定代表人:王晓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超,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沈阳东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拉马河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王强。
被告:康平县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住所地康平县交通运输事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春柏。
原告****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东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康平县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艳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