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腾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腾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城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481民初3775号
原告:沈阳腾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景朋,男,1977年12月11日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婧,辽宁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城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英超,男,1980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景天下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艳,女,1980年11月11日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湖南省安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雨,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腾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城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景天下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沈阳腾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腾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腾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60元,减半收取10030元,由原告沈阳腾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昭宁
人民陪审员  奚艳秋
人民陪审员  田 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