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创商贸有限公司、辽宁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5民初157号之二 原告:***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陵东乡上岗子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法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法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辽宁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12-5号1-7-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9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48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1004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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