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5执1078号
申请执行人:***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1-10号(3-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313111393H。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3998******
被执行人:辽宁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12-5号1-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MA0P42PH52。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3889******。
申请执行人***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2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5民初12692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生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在立案之前,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全部应付款项,故申请执行人***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将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105执10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芃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