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2财保504号
申请人:德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高速东二路(金德门业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韩荣涛,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贾海英,职务:镇长。
申请人德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德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德州**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贵彪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琪
书 记 员 王舒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