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2财保50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荣涛,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禹城市。
负责人:刘兴华,职务:主任。
申请人德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鲁1482财保5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德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的银行存款850000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4770元,由申请人德州**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贵彪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琪
书 记 员 王舒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