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金亨新能源有限公司

德州金亨新能源有限公司与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2财保50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荣涛,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禹城市。
负责人:刘兴华,职务:主任。
申请人德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鲁1482财保5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德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的银行存款850000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4770元,由申请人德州**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贵彪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琪
书 记 员 王舒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