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722号
申请人:德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高速东二路(金德门业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韩荣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图,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谷县致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磐安镇磐安大道全兴住宅楼162室。
法定代表人:杨璐,经理。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申请人德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谷县致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甘谷县致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100元财产,申请人德州**新能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甘谷县致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1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41元,由申请人德州**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郑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