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民终7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祥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
法定代表人:张保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廷,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小龙,男,汉族,1978年7月8日出生,甘肃省华池县村民,现住该村。
上诉人正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小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6民初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所涉工程是否全部为袁小龙组织实施,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6民初9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4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晓 元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贾 玉 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但 勇
书 记 员 南 慧 玲
2020067209137132473370560619780708622823197807081412019062696120190626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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