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27民初1455号
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北产业园北电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常建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庆,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会宝路与育才路交汇处向西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保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丰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丰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丰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丰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12元,减半收取计45.06元,由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丰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文武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史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