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0民初644号
原告:***,男,1995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山东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会宝路与育才路交汇处向西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733705606C。
法定代表人:张保正,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9.34元,减半收取计1499.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建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吉辉
书记员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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