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97号
申请人:陕西丰邦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12路碧水润园C4办公室3层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042。
法定代表人:李建强,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金百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176。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丰邦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金百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丰邦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金百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丰邦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金百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丰邦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兵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段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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