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6434号
原告:陕西丰邦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八鱼镇***三组。
法定代表人:李建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耀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建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1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丰邦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建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原告陕西丰邦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丰邦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丰邦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陕西丰邦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婍婧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