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5035号
申请人:西安环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U3RX9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申请人:陕西康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与XX路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TY3F2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环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康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58825.05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环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康平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8825.05元。
本案受理费1814元,由申请人西安环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贺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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