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平实业有限公司

兴平市宏筑建材经销部与陕西康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481执1221号 申请执行人:兴平市宏筑建材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81MA6Y09DE0T。住所地陕西省兴平市店长街道办事处南堡子村1组5号。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康平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TY3F2XT。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凤城十二路与文景路十字东北角首创禧悦里5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平市宏筑建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陕西康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481民初180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通过查控已给申请执行人兑付81640.82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但对其账户要求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481执12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