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郑州市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1民初10818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陇海路龙泉花园牙贝牙口腔。
被告:郑州市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105号1号楼82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948745532。
法定代表人:万亚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三吉与被告郑州市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牛童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