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85民初5484号









原告





郑州市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3966354660,住所地:登封市耿庄菜市场向南1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郑潇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迁,男,汉族,1990年5月15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系该公司员工。















垣曲县吉顺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7MA0HN1ER02,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恒济线上王汽修厂门口南侧

法定代理人:赵金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7814034023D,住所地:垣曲县人民路29号。

负责人:裴元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元,女,河南明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

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840元;2、本案受理费及评估费由被告承担。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月27日4时05分许,晁飞利驾驶晋M9685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MDP7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锡海2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锡海207国道1434KM+700M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李世伟驾驶的豫A7028H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同时晋M9685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MDP7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撞住道路南侧路灯杆及交通监控设施杆,致两车、灯杆及交通监控设施损坏。经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第410185420190000634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晁飞利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郑州市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事故责任,李世伟不承担事故责任,郑州九视通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明





1、晁飞利驾驶的晋M9685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MDP7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挂靠在被告垣曲县吉顺物流有限公司处,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为150万,含不计免赔);2、事故中损坏的路灯杆及相关路产设施日常维护管理人为原告郑州市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登封市顺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损失为8840元,原告郑州市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花费评估费445元。









损失的认定





财产损失8840元、评估费445元,共9285元。









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路产损失鉴定意见书系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公司虽然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对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费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州市三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失92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晓丹



二○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铮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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