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财保810号
原告:陕西仁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子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婷,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仁阳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仁阳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陕西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6586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陕西仁阳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本院已依法作出(2018)陕0113民初14974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陕西仁阳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陕西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6586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陕西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6586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贺倩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