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729号
申请人:陕西昆缆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XX工业城(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园钢结构第**)。
法定代表人:马小琴,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宝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昆缆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诉前申请,本院作出(2020)陕0113财保6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85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南大街支行,账号:6********)。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起解除对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冻结申请,且被申请人向我院出具情况说明,表明此次保全对其公司没有造成任何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85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南大街支行,账号:610018625000********)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宁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杨雪
打印:扈艳红校对:艾可可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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