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3081号
原告: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座A座1704室。
法定代理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员工,住该××。
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街北段158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72.5元,由原告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