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5602号
原告: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新区雁翔路旺座曲江A座1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1718574A。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华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新路与神舟大道十字西北角大华瀚林华府1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096666455K。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花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在人民法院通知其缴费后仍拒不缴费且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