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99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0]第1240号裁决书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支付工资6146.82元,执行费50元。案件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信息予以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限制消费。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