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3民初3708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微山县。
被告:陕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与北三环交叉路口中港国际B号楼24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自2017年5月29日起按月息2分承担利息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截止2020年8月28日为23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5月29日急需用资金,与原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借期为2个月,逾期则按借款本金每天0.5%支付违约金,并以自己的购房合同提供抵押。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讼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通过住所地邮寄以及人民法院电子送达平台推送等方式向二被告送达均未果。经询问原告,目前尚不能提供二被告的其他信息,对本院作出的公告原告因自身原因一直未予刊登,导致本案诉讼程序一直无法启动,经与原告沟通,表示愿意在找到***新的联系方式后再诉,同意法院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芮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