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25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6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与北三环交叉口中港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TY39U0Q。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0]第536号裁决书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支付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工资13500元,执行费102元。案件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信息予以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6XXXXXXXXXXXXXX5)限制消费。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启
审判员 贺 诚
审判员 胡 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