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8093号
原告:河南元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商鼎路交叉口升龙广场3号楼B座2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584141285。
法定代表人:韩换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涛,河南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旅游职业学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豫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1004160472162。
法定代表人:文广轩,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松峰,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飞,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元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元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元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元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旅游职业学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元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丽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