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湖南德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721民初1599号
原告:***,女,194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原告:***,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原告:*环宇,男,199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德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柳叶湖度假区***街道万寿社区月亮大道666号财富中心A栋15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君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龙泉街道办沙河社区电力路8号(财政局一楼9-10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德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君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尹环宇于2020年9月21日以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德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君乐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小葵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进行处分,***、***、*环宇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德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君乐建设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小葵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德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君乐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小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