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美匠橙温室技术有限公司与常德德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726民初1434号
原告:湖南美匠橙温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湖街道远大二路892号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32948807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迟,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丹丹,湖南云济律师事物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德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办事处紫菱社区常德武陵大道3111号泽云广场9栋1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06822457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石门县环境保护局,地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新厂社区黄金路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726006434184T。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娟,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美匠橙温室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德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石门县环境保护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湖南美匠橙温室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美匠橙温室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美匠橙温室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49元,减半收取计997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4974.5元,由湖南美匠橙温室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蕾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