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726执保135号
申请人:湖南美匠橙温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湖街道远大二路892号501房。
负责人:***,该公司法人代表人。
被申请人:常德德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办事处紫菱社区常德武陵大道3111号泽云广场9栋1404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美匠橙温室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德德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的(2019)湘0726民初143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湖南美匠橙温室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德德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德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3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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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