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湖南德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6民初747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原告:***,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原告:周常安,男,1967年10月10日,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湖南德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柳叶湖街道万寿社区月亮大道666号财富中心A栋1508室。

法定代表人:余世平。

原告***、***、周常安与被告湖南德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周常安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常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常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周常安负担。

审判员  冉成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谭慧

书记员刘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