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美匠橙温室技术有限公司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26民初1434号
原告:湖南美匠橙温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湖街道远大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329488072A。
法定代表人:郑运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迟,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丹丹,湖南云济律师事物务所律师。
被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办事处紫菱社区常德武陵大道**泽云广场****会信用代码9143070006822457XU。
法定代表人:余世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炎,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石门县环境保护局,地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新厂社区黄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726006434184T。
法定代表人:黄安凯,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阳,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娟,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美匠橙温室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石门县环境保护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湖南美匠橙温室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美匠橙温室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美匠橙温室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49元,减半收取计997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4974.5元,由湖南美匠橙温室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繁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郭蕾
书记员郑寒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