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4执23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连雨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市沙包镇奎兴村于东屯。
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82001658074A,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莲城路1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办事处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办事处在中国农业银行34×××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海川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