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14执异22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莲城路**号。
法定代表人:于鸿远,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立元,男,系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鑫,男,系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办事处于店村书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雨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镇奎兴村于东屯。
法定代表人:张小雷,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雨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田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莲山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莲山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莲山街道办事处称,2019年4月3日,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4执114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办事处财政专户34×××40账户余额1500000元,后法院从该账户扣划了其中的1040000元。该账户中的1820000元系国网大连供电公司2018年度10千伏及以下农网升级改造工程莲山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征占地的补偿款,需向莲山街道各社区居民发放补偿使用。该部分资金并非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办事处所有,在发放到各社区居民手中之前属于案外人国网大连供电公司所有。故提出以上异议,希予公正裁定。
申请执行人雨田公司辩称,不同意异议人莲山街道办事处的异议请求。理由如下:1、莲山街道办事处在中国农业银行大连普兰店莲山支行开立的账户内资金为莲山街道办事处所有,进入该账户的款项都由莲山街道办事处支配。该账户内资金不属于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查封、扣划。2、莲山街道办事处对贵院冻结案涉账户的行为提出的执行异议,已经贵院裁定驳回了莲山街道办事处的异议请求。3、案涉债务为政府拖欠的工程款,依据国办发〔2004〕78号相关规定,已明确预算资金、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等可以用于解决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综上,申请执行人认为贵院的扣划行为合法,异议人莲山街道办事处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雨田公司与莲山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辽0214民初184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莲山街道办事处欠雨田公司工程款2632272元,此款于2019年2月1日前给付1000000元,于2020年2月1日前给付1000000元,余款632272元于2021年6月21日前给付。若莲山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6月21日前未全额向雨田公司给付工程款,则莲山街道办事处需向雨田公司给付剩余本金及利息,2018年4月13日至2021年6月21日期间利息以本金26322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21年6月22日起至余款付清之日止利息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29元,由莲山街道办事处负担,此款莲山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6月21日前向雨田公司支付;三、雨田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雨田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辽0214执1148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9)辽0214执1148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莲山街道办事处34×××40账户、34×××20账户、34×××29账户。同日,本院将异议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莲山支行上述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各为150万元。遂后,本院从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莲山支行34×××40账户内扣划存款1040680元。
另查,案涉债权系因雨田公司承建莲山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的大房身村王屯东西队和张店屯东西队道路路面硬化施工(挡土墙、边沟、桥涵等)工程形成的工程款。
再查,案涉34×××40账户系异议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莲山支行申请开立的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办事处财政专户,存款人名称为莲山街道办事处,资金性质为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莲山街道办事处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嵩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莲山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对本院冻结案涉账户的执行行为提出过执行异议,经审查,本院作出(2019)辽0214执异118号执行裁定,认定案涉账户可以冻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本院扣划异议人莲山街道办事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莲山支行34×××40账户内款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中,案涉账户为异议人在银行开立的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因法律、司法解释未对机关法人财政资金的执行作出禁止性规定,异议人对本院冻结案涉账户的行为在本案及另案中已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已作出裁定认定案涉账户内资金可以冻结执行,且从异议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来看,案涉款项的性质并非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可执行的专项资金,案涉款项存于异议人银行账户内,应当属于异议人的合法财产。另外,案涉债务系异议人拖欠申请执行人路面硬化施工的工程款,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4〕78号已明确预算资金、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可以用于解决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故本案扣划执行案涉账户内款项并无不当,对异议人提出要求撤销本院对案涉账户内存款1040000元扣划行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办事处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吕 毅
审判员 王永全
审判员 韩 玮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