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4民初3483号
原告:***,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原告:**,女,199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幼师,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原告:张绪华,女,199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销售员,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绪,系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大连雨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长城路38号1单元4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397943401X。
法定代表人:张小雷,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绪华与被告***、大连雨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绪华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绪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雨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绪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绪华承担。
审判员 姜茂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秀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