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辽0214执1148号
申请执行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镇奎兴村于东屯。
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办事处,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
申请执行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办事处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214民初1842号,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1000000.00,现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经本院立案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1040680元,其中,本金1000000元,迟延履行金28000元,未执行到位的0元。至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辽0214民初1842号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徐 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林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