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绿之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金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绿之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5民初4377号
申请人:青岛金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前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766704140W。
法定代表人:***,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绿之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44号丁豪广场EF座1单元2302-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6982609J。
被申请人: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地址莱西市威海东路27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金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绿之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金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绿之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青岛金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给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绿之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