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军茜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4595号之一
原告:上海军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黎四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亮,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清,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冈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谢国辉。
原告上海军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军茜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3650元,合计3675元,由原告上海军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改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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