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军茜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51民初4595号





申请人:上海军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黎四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亮,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清,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冈钢。
原告上海军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军茜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650元,由申请人上海军茜实业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改华






书 记 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