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城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4368号
原告: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5号。
法定代表人:冈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国平,男,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城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院1号楼13层13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亚琍
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