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军茜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9513号
原告:上海军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4369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黎四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亮,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萌萌,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5。
法定代表人:冈钢。
被告: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69979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谢国辉。
原告上海军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由于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军茜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军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改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 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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