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川滨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 发文稿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恢369号
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川滨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滨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21)宁0104执7050号】,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11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银川滨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技术咨询报酬40000元、设计费36831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7724元。缴纳执行费6141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滨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21)宁0104执7050号】,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113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