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建信和地产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6410号
原告: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5。
法定代表人:冈钢,该公司经理、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祥,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信和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玉,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信和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135元,减半收取5567.5元,由原告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丽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