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海执字第0207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鹏科技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虎,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鹏科技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商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难以执行,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商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龚政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