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8)皖1122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鹏科技管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202816676156529(2/8),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民营工业园环村南路21号。
被执行人: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2256342160XA,住所地来安县水口镇西王村。
法定代表人:张安。
本院在执行江苏宝鹏科技管业有限公司与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并经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7月18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申请人认可本院调查并同意将被执行人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移送破产清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